某企业,每日入炉煤采样后,仅自检内水和外水,入炉煤未测其它项目,每月按比例缩分制得月度缩分样,送外部检验。月度缩分样管理现场核查存在以下不规范: 1)企业提供的《XXX公司 采样操作手册》,手册为入厂煤采样方法,不涉及入炉煤采样内容,无入炉煤采用方案; 2)企业每日入炉煤采用人工采样,每天三个班次固定时间采用铁铲铲1500g,采样量和采样频次不完全符合GB/T475人工采样标准要求; 3)企业提供了 2023 年度每月月度综合样的制样记录,制样按照每日入炉煤比例缩分后制得月度综合样。企业提供了 2023 年全年月度综合样寄样的快递单号、送样台账、付款凭证,证据链完整。 4)技术工作组现场查阅了入炉煤制样设备放置处,为一楼梯转角,无单独房间,设备未放置在不锈钢板上,无筛网,不符合GB/T474 标准要求; 5)现场查看企业全水检测房间,采用两步法,但做完外水后需进一步制样,实验室仅一把锤子,无筛网,做内水的样品通过肉眼判断粒径; 6)技术工作组现场查看了 2023 年月度综合样的留样,采用透明玻璃罐存放在某一配电房中,无标签标识,无法辨认是否为2023年月度缩分样。 请问根据以上情况,该企业月度缩分样元素碳含量是否可以采用?如不能采用,由于企业未每日实测月度缩分样,是否可以采用入厂煤低位发热量和单位热值含碳量缺省值进行排放量计算?
答:建议进一步判断该企业属于采制化相关标准的操作不规范情形,还是不符合核算指南的情形。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对于元素碳要求“核查组如发现采样、制样、化验存在问题,应通过核查报告或其他方式,报告给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于发热量要求“不论入炉煤还是入厂煤低位发热量,采样、制样、化验任一过程不符合指南要求的,该日或该批次应采用指南中规定的缺省值或生态环境部其他规定明确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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