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于12月11日发布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2号——气候相关披露》(下称IFRS S2)中的温室气体排放披露规定的针对性修订,以应对企业在开始应用准则时遇到的具体实施挑战。
在此次修订中,ISSB以今年早期的公开征询意见的反馈为基础,在保证满足投资者信息需求的同时,为企业应用准则提供豁免、帮助企业厘清准则规定,并尽量减少对正在采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ISSB准则的国家和地区的采用进程的干扰。
修订内容包括:
明确允许主体将范围三第15类温室气体排放的计量与披露范围限定在IFRS S2定义的“融资排放”;
允许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之外的其他行业分类体系来分列融资排放信息;
明确仅当主体中的部分被要求使用不同方法计量温室气体排放方法时,可适用国家和地区豁免条款免于使用《温室气体核算体系》;
引入一项国家和地区豁免,允许免于使用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家组(IPCC)最新评估报告中的全球变暖潜力值。
修订内容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报告期间,允许提前应用。
同日,ISSB还发布了配套修订,将三项SASB准则中的“融资排放指标”与IFRS S2修订后的规定保持一致。
ISSB副主席苏·劳尔德表示:
“我们对IFRS S2温室气体排放披露规定进行针对性修订的首要目标,是及时回应实施中的挑战。我们相信,此次修订将在不显著影响披露信息对投资决策有用性的前提下,为应用ISSB准则的企业带来切实便利。”
我们感谢包括ISSB过渡实施小组成员(TIG)在内的利益相关方参与此次修订过程并提供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