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0-29


2011年10月29日,《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7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要求各试点地区研究制定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明确试点的基本规则,测算并确定本地区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研究制订温室气体排放指标分配方案,建立本地区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体系和登记注册系统,培育和建设交易平台。同年12月,国务院下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要求制定相应法规和管理办法,研究提供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方案,逐步形成区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随后,各试点地区按照国务院与国家发改委的指示,开展了碳交易的地方立法、政策和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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