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21次会议-巴黎会议
发布时间:2015-11-30   信息来源:中国经济网、《应对气候变化国家研究进展报告2019》


21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全称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1次缔约方大会暨《京都议定书》第11次缔约方大会(简称巴黎会议)大会20151130日至1211日在巴黎北郊的布尔歇展览中心举行。

按照气候谈判的计划,巴黎气候大会是继2009年后又一重要时间节点,将完成2020年后国际气候机制的谈判,制定出一份新的全球气候协议,以确保强有力的全球减排行动。因此,巴黎大会也是近几年来最为重要的一次。

6年前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气候谈判模式已发生根本性转变:自上而下摊牌式的强制减排已被自下而上的国家自主贡献所取代。目前,全球已经有160个国家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提交了国家自主减排贡献文件,这些国家碳排放量达到全球排放量的90%。此举让各国在减排承诺方面握有自主权和灵活性,谈判压力骤然减小。其次,大国合作意愿更为强烈。

 主要成果:《巴黎协定》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近200个缔约方一致同意通过《巴黎协定》。协定共29条,包括目标、减缓、适应、损失损害、资金、技术、能力建设、透明度、全球盘点等内容。

《巴黎协定》指出,各方将加强对气候变化威胁的全球应对,把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摄氏度之内,并为把升温控制在1.5摄氏度之内而努力。全球将尽快实现温室气体排放达峰,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

根据协定,各方将以自主贡献的方式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发达国家将继续带头减排,并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帮助后者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

2023年开始,每5年将对全球行动总体进展进行一次盘点,以帮助各国提高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实现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长期目标。


《巴黎协定》反映了国际气候制度的发展和变迁

《巴黎协定》共29条,以巴黎会议1号文件的附件面世,涵盖了减缓、适应、资金、技术、能力建设、透明度全球盘点、遵约机制等要素,对缔约方在20年以后如何落实和强化实施《公约》提出了框架性规定。国际社会普遍认为这是一个全面平衡、持久有效、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的气候变化国际协议,为200年以后全球合作应对气候变化指明了方向和目标,是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又一个里程碑。与《公约)自1992年以来的实践相比,《巴黎协定》既保持了一贯性和连续性,又体现了制度的变迁和发展,对2300年以后全球气候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原则方面,《巴黎协定》在前言中开宗明义地表明遵循《公约》原则,包括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并“参照各自国情”。新增的“国情”表述来自2014年签订的《中美应对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反映了两国在这个关键问题上的共识得到了其他约方的认可,同时使原则的解读变得更加灵活2。具体而言,公平合理仍是后巴黎时代”气候谈判的核心问题,但体现的方式出现了动态变化。一是《巴黎协定》进一步模糊了国家之间的分类。更多考虑了单个国家的差异性。这使得《巴黎协定》附件一和非附件一国家的区分已经不那么重要。二是《巴黎协定》不同要素下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区分存在差别,使得后续规则谈判十分复杂。如何在后续规则谈判中设计必要的区分以确保公平合理,将是非常棘手的问题。

在气候治理目标方面,《巴黎协定》在《公约》和《巴行动计划》的基础上,正式将减缓、适应,资金支持作为并列的应对气候变化全球合作目标,其中进一步表示要“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不超过工业化前水平2℃之内,并努力将全球平均温度升幅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1。5℃之内”。1。5℃目标首次成为全球共识,展现了国际社会对加强全球气候治理的殷切期待。适应目标与全球温升目标相联系,旨在“提高适应能力、加强复原力和减少对气候变化的抛弱性”。同时,还首次明确要“使资金流动符合温室气体低排放和气候适应型发展的路径”,这为实现全球减缓与适应目标提供了努力的方向,也体现了近年来在绿色金融等国际治理议题方面的进展。

在减缓模式方面,在《京都议定书》“自上面下”模式以及《巴厘行动计划》混合模式的基础上,《巴黎协定》确认了所有约方“自下面上”提出国家自主贡献( nationalldetenmined rontntetwns,NDc)的减缓合作模式和弥补差距的全球盘点机制以及“自上面下”的透明度体系。相比《京都议定书》,减缓模式虽然有所退化(为了全面参与),但整个逻辑主线合理清晰。让人不安的是,《公约》规定的附件一国家率先减排强制义务在《巴察协定》中被削弱为不具有硬约束(由《公约》中的山变为《巴黎协定》中的heald)。

在资金支持方面,《巴黎协定》将既有的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演变成所有国家都要考虑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流动,一方面模糊了资金支持对象,另一方面将各国国内的资金流动纳入考虑,与此同时,《巴黎协定》还扩展了资金支持的提供主体首次对发展中国家提出了提供资金支持的规定,尽管只是自愿性质的行动。

在透明度机制方面,《巴黎协定》在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灵活性、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履约和能力建设支持的基础上,强化了对各国透明度的共同要求。

在约束力方面,《巴黎协定》建立的气候治理体系不具有强法律约束力,即对各国行动的内容没有硬性要求,但提出了以透明度机制为主的程序性约束。

以上的种种变迁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站到了同一条起跑线上。这是对目前全球政治经济现实的客观反映,也是中近期合理可行的选择,这种演变说明国际气候制度的发展不是直线形和单向的,而是曲折的、迁回的。这种模式暂时放弃了“力度”硬性要求,更注重缔约方的全面参与,引导各国都参与低碳转型实践;同时通过循环审评”机制,明确减排差距并提高紧迫性,通过类似“绿色俱乐部”、各种《公约》外机制、非国家行为体的活动,多方面发据减排潜力,最终在全球形成绿色发展的氨围推动减排成为一种“自觉”行为。



巴黎会议为后续谈判留下的“作业”


《巴黎协定》后续谈判任务非常明确,即如期达成《巴黎协定》实施细则,包括解决遗留问题,促成《巴黎协定》落地。巴黎会议为后续谈判留下的“作业”具体如下

(1)1.5℃目标的科学评估。到底应采取1.5℃还是2℃作为最终的长期目标,需要基于不同温升的目标情景全球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实现该目标的难度来做出决策。而当前。对于1.5℃与2℃未来情景的研究还十分有限,并存在着巨大的科学不确定性。若想为全球盘点以及长期目标的选取提供更有力的支持,还需要对1.5℃与2℃目标做进一步的探索,并评估不同温升情景下不同地区受到的影响情况,这对于一些非线性趋势的变化尤为重要。《巴黎协定》的目标是政治风险评估的结果,这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科学上对未来情景的预测。《公约》已经授权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en ClimChange,C)开展特别研究,相关支撑成果将陆续发布。理论上,这不是一个谈判间题,但对气候治理中的长期目标、力度评估有重要影响。

(2)NDC属性,即性质、范围、格式和核算。由于各缔约方提交的NDC没有统表达方式,其核算充满了困难与不确定性。一些约方提供了减排的区间面不是具体数字,还有一些峰约方的NDC言辞模糊,缺乏必要的细节,如未阐明其覆盖的部门与温室气体类型、基准年份、土地利用排放的计算方法,也未指明减排的特定市场机制等。面且,一些NDC的提出建立在附加条件上,如他国的资金或技术援助中,面这一议题的不确定性不但会导放对各约方实际努力的估计存在偏差,更会导致对全球未来政策评估的不确定性。同时,NDC的范围也是发展中国家异常关注的问题

(3)全球盘点。该议题对提升力度至关重要,面临的挑战也是最艰巨的,将解决全球盘点如何进行,盘点结果如何应用的问题。在“国家自主”“参照国情”原则的指导下,任何强制性的提升手段都会被质疑。为此,《公约》安排了“促进性对话”活动、非国家行为体参与空间,试图通过这些方式提升力度。然面“促进性对话”如何介入政治进程非国家行为体参与约方碳商的合法性都有待解决。

(4)透明度。这一议题将完成“统一框架的细化间题,包括整合现有碎片化的报告、审评/分析、多边进程机制,并具体讨论灵活性如何体现,能力建设需求如何评估等。

(5)资金机制。包括资金目标、资金信息前评估、资金支持后评估的方法和机制。这是发展中国家非常关注的议题,与之相关的还有适应基金( adaptation fund,AF)、损失损害等。

(6)2020年前减排和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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