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本哈根协议》和《坎昆协议》维护了国际减排规则
发布时间:2009-12-09


二〇〇九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国于在哥本哈根召开了第十五次大会。虽然国际社会因2008年波兰波兹南国际气候会议的失败,对哥本哈根会议寄予了厚望。但是因涉及到的经济利益博弈异常复杂,也仅签订了虽然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哥本哈根协议》。这份协议的意义在于进一步重申并加强了国际气候合作的共识和《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减排责任原则。《哥本哈根协议》明确了发达国家强制减排的义务和减排目标提出发展中国家也要在发展日程上纳入减排战略,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亦应承担减排的责任。具体来说,发达国家原则上接受了“2050年之前实现减排80%”的总体目标,并原则上接受了在2020年之前,每年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减排援助资金不低于1000亿美元;发展中国家在经济正常发展条件下亦应承担减排责任,承诺有效利用新能源和新技术,合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争取实现15%-30%的减排目标。《哥本哈根协议》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新国际气候保障机制的制定和实施。

2010年11月2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在墨西哥坎昆举办了的第十六次缔约方会议。《坎昆协议》在减排的资金援助与低碳技术支持等诸多环节达成一定的共识,一致认可了建立和运行绿色气候基金的必要性;提议组建相应的国际低碳技术合作管理机构和支持网络,明确了国际碳减排技术支持的运行机制。《坎昆协议》保持了共同但又有实际差异的碳减排责任承担原则,坚持并深化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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